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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发布实施《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规范地方标准管理,近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9月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对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办法》对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立项工作,确保立项的科学性。对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方可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审批工作,确保审批的严肃性。省质监局应在接到审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可以提交审查;审查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及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标准报批稿应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后方可报批。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工作,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办法》针对目前部分单位“重研制、轻实施”的状况,专门设置了实施与监督一章,明确了申报单位在标准宣贯、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强化标准对实践的技术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