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质监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经省质监局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监督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此举将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通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到工程所在地市级(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督检验合格后,要在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合格报告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要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