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Information
首页 > 老的内容

老的内容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

 合肥市金融办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为贯彻落实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条 支持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按年度对成功对接到位资金的0.2%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采取财政资金认购、贴息等方式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2013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5亿元。对于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民营企业,因上市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民营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民营资本投资金融行业。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省财政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注资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和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年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
    第十三条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拟)上市奖励申报流程
      2.“滨湖·春晓”补助申报流程
附件1:

企业(拟)上市奖励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法:
    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或收到境外上市主管机构受理文件后,可申请100万元补助和税费返还;成功首发或再融资后,可申请1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辅导报备证明材料(境内上市需提供安徽证监局受理函、保荐机构辅导协议,境外上市需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受理函);
    3.申请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招股说明书;
    4.申请补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企业需提供因上市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凭证。
    二、申报地点:合肥市金融办
    三、申报时间:按季申报
附件2:

“滨湖·春晓”补助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法:
    在“滨湖·春晓”信托计划发行后,由贷款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省级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按发行批次向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集合信托贷款协议书(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四、申报时间:
    企业在信托计划发行后即可向财政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