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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质函〔2013〕90号
市、县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现就质监部门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质监部门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凡是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二、2013年,各项涉企质监收费严格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8〕116

号)、《关于核定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价费〔2009〕18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1〕255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0%。

(二)计量检定收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5〕171号)、《关于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00号、《关于核定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1〕93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20%。其中,出租车计价器按每表每次65元、燃油加油机检定费按每台每次120元标准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严格按照《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1〕2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四)其它质监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现行收费标准。

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收费单位要立即在收费大厅、门户网站等处公示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加大惠企收费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不执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确保质监部门惠企收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五、各市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务于2013年5月1日前将贯彻执行中有关减免收费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信息来源: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