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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力度,保障大建设所需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落实《2013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现就组织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委成立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常先米
副组长:江天良、史先贵、刘斌
成员:王荣村、程东风、于飞、徐阳、孙业飞、曾新云、帅兵、罗伟民、陈万立、陈道平
市城乡建委职能处室负责牵头组织每次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并抽调相关委职能处室及相关监督机构人员参加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2013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三、检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及市场行为
1、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本级施工许可证发放是否满足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情况。
2、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本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3、工程施工许可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履责情况,相关变更是否合法,工程标前、标后组织机构及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合同履约管理情况,劳动用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外地进肥建设企业登记备案及年度考核情况,在肥登记管理人员持证及在岗履责情况。
(二)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墙改政策、预拌砂浆
6、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7、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取得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9、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无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
10、勘察、设计单位有无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11、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是否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是否按照省墙改条例规定设计使用墙体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国家、省和市现行节能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是否对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对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使用墙体材料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采购使用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
12、 涉及到节能的产品、材料与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3、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
1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15、政府投资的项目、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自2011年10月1日起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三)质量安全
16、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17、质量安全监督情况。
18、检测市场监管情况。
19、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情况。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0、企业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要求。
21、企业2011年以来是否发生资质管理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2、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
23、企业是否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4、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检查重点
1、第一次执法检查以施工许可管理为主,由委建筑业管理处牵头组织,委相关部门和处室配合实施。
2、第二次执法检查以外地进肥企业参与施工的重点工程项目为主,由委建筑业管理处牵头组织,委相关部门和处室配合实施。
3、第三次执法检查以建筑节能检查为侧重点,由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组织,委相关部门和处室配合实施。
五、检查时间
全年组织三次检查。
第一次,2013年3—4月。
第二次,2013年6—7月。
第三次,2013年9—10月。
每次执法检查3-4周时间。
六、检查方法及程序:
(一)、检查方法:各县、市、区、开发区自查与市城乡建委抽查相结合。
(二)、检查程序:
1、检查组提前一周在合肥建设网公布检查通知。
2、检查组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现场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3、检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实施现场检查。
4、汇总反馈检查情况,下发《执法检查告知书》。
七、检查要求
1、市城乡建委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每次执法检查具体事宜。
2、市城乡建委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复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任企业及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立案调查。
3、市城乡建委对每次检查情况印发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资质资格、评优评先等进行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