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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联动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全面了解部分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产业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联动抽查(以下简称联动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联动抽查指省局组织部分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原则上五个以上)对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某种重点产品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同时开展企业调查的工作过程,是监督抽查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联动抽查实行“省局统一管理,多部门联合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方式。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为联动抽查的组织单位,当地市局为配合单位,检验机构为技术保障单位。

  第五条  省局负责确定抽查产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能力比对试验,确定检验机构,下达抽查计划,协调抽查各项工作,发布抽查结果;市县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企业质量抽查和企业调查,统筹做好当地企业调查数据的整理和录入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检验机构负责完成检验及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联动抽查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联动抽查产品主要涉及重要生产资料、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涉及环境保护和节能的产品以及我省量大面广的其他产品,检验项目主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产品的主要性能、理化指标。

  第七条  每次联动抽查,省局根据所抽查的产品,确定1个综合能力较强的机构作为技术工作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除完成省局安排的检验任务之外,受省局委托,承担制定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设计企业调查表格,收集汇总其它承检机构上报的各类数据,按要求上报本次联动抽查的工作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  联动抽查实施细则作为实施抽查工作的技术性文件,由省局审核发布,承检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抽样依据、抽样基数、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置等各项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系统内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具备联动抽查产品检验能力的质检机构可自愿申请承担联动抽查检验工作。

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核查申报单位检验资质并组织开展能力比对试验,资质核查通过且能力比对试验为满意的检验机构,可以做为该类产品联动抽查承检单位。

  第十条  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联动抽查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联动抽查的严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联动抽查各项工作程序及要求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联动抽查的单位对抽查方案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检验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要按要求按时报送检验结果及企业调查信息,牵头单位要认真汇总各类数据,形成完整的质量分析报告和行业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由各市局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如发现存在突出的、群发性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省局,并在检验结果上报时,做重点说明和分析。

  第十七条  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开展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联动抽查检验经费由省局按承担任务情况核定下拨。检验机构要严格自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监督抽查之便参与有偿活动。牵头单位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经费,省局另行列支。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出现检验数据差错并对结果造成影响,将核减检验费用,如出现泄露抽查结果、强迫企业签定服务合同等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年度内联动抽查检验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联动抽查后处理工作按照《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