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督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规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验收程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实物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实物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的现场核查工作(简称现场核查)。
第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含外省质监部门移送)中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现场核查工作由省局组织或由省局书面委托相关市局组织;市级监督抽查(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中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现场核查工作由市局组织或由市局书面委托相关县(区)局组织。
第四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国家监督抽查、省级(含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向省局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市级(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向市局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工作材料。
整改工作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分析报告,不合格产品的流向调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说明,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方案,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措施,不合格产品整改成效的验证报告。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组织现场核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成立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现场核查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材料审查、专家评估及现场检查的方法,对企业提供的整改材料与整改工作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八条 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一)首次会议。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人及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召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通报核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听取企业整改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查。查验企业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帐,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帐,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三)专家评估。查阅企业整改方案,重点评估整改方案的科学有效性,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工艺设备等台帐,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查验企业对该批不合格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帐,检查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落实情况,检验设备配备情况,查阅整改后产品的检验工作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五)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继续整改、不合格。
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整改方案需完善,整改措施需改进,整改工作成效不明显,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现场核查组书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给予7-30天的整改期,期满后企业向现场核查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现场核查组通过书面审查或再次现场核查,给出现场核查结论;
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六)末次会议。现场核查组向企业反馈本次现场核查的工作情况,并向企业通报本次现场核查结论,需继续整改的,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
(七)复查检验。对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现场核查组按照要求抽取复查检验样品,并封好样品,由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达受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的企业,暂不抽取样品,现场核查结论合格后,方可抽取样品进行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不抽取复查检验样品。
第九条 根据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结果,省局下发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含外省移送)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市局下发市级(含外市移送)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都合格的,整改复查结果为合格;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整改复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 监督抽查仅标识不合格的产品整改复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产 品 名 称:
不合格报告接受日期:
核 查 日 期:
核查组成员签字: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现场核查结论的判定说明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共分为八条十七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各条款的结论分为“符合”“轻微不符合”和“不符合”。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核查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2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核查项目中“轻微不符合”不超过4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
核查项目中出现一款“不符合”或者核查项目中“轻微不符合”超过4款,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核查内容:核查组检查的所有材料应限定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范围。
5、现场核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最终结论。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一)
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1.是否下达了该类不合格产品生产暂停通知单;查生产记录,下发生产暂停通知单后是否继续进行该类不合格品的生产;
o符合
o不符合
2.查出货记录或台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不合格产品是否继续出厂。
o符合
o不符合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1.查会议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向全体职工作了通报;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有整改方案,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o符合
o不符合
3.针对整改是否落实了责任制。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三)
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1.是否有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
o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3.对相关责任人是否有处理措施。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四)
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1是否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的流向调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说明等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五)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1.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报告是否明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是否准确、真实;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六)
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1.与该不合格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含生产工人、检验人员、相关负责人等。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2.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了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企业是否参加。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o不适用
(七)
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对照不合格处理通知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o符合
o不符合
(八)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1.是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o符合
o不符合
2.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整改成效的验证报告。
o符合
o轻微不符合
o不符合
国抽、省抽不合格项目
核查结论
o 合格 o 继续整改 o 不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现场核查整改报告
(本报告在结论为继续整改时填写)
企业名称:
序号
条款号
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核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
注:“事实描述”、“整改要求”由核查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