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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更多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