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名牌是指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从而形成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
第三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的评价工作遵循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对象满意为宗旨的科学评价体系和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服务业安徽名牌的评价、管理工作,推进服务业安徽名牌的宣传、培育工作。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评价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安徽名牌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省名推委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委员会。同时,根据本规定拟定符合服务业类别特点的评审实施细则、评价指标,报省名推委批准发布实施。
第七条 申报服务业安徽名牌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商标注册并使用达三年以上;
(四)主营业务年营业额、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五)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管理认证,并有效运行;
(六)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满意率达100%。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服务业安徽名牌申请:
(一)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
(二)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或服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市场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顾客满意度评价为主要内容。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指标排名等。服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服务特性满足顾客和社会需要的程度。效益评价主要评价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社会影响大小和对社会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对象数量增长、机构规模增长。顾客满意度评价主要评价服务对象对申报企业所提供服务的认可和感受程度。
第十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工作每年与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同步开展。程序如下:
(一)省名推委每年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评价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企业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服务业安徽名牌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市名牌推荐机构,省属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省名推委秘书处申报;
(三)市名牌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或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省名推委秘书处;
(四)省名推委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
(五)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初审名单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推委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服务业安徽名牌建议名单;
(六)省名推委秘书处将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七)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提交省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以省名推委的名义授予“服务业安徽名牌”称号,颁发安徽名牌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获得服务业安徽名牌的企业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安徽名牌标志。安徽名牌标志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仅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服务项目,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获得服务业安徽名牌称号的企业或单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等,撤销其服务业安徽名牌称号。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或单位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服务业安徽名牌称号的,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位的申报。
第十四条 参与服务业安徽名牌服务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保守申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具体标准,由省名推委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