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一、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建管〔2008〕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二份。(在建委网站www.hfjs.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二)附件资料一套,按顺序排列装订,申请时企业应提供资料原件供核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30万元)及企业章程;
2、国家生产许可证书、商标注册证明、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4、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证件或租赁协议(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件);
5、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附照片、发票);
6、安装、维修(报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一览表(附发票),包括: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保凭证(指社保花名册及缴费发票)。要求:配备4名
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
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供职本单位;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四人持有《合肥市燃气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气源适配性检测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出具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11、各种作业标准及制度:
1)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2)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3)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五、申报程序:
1、市区企业: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网上公示→审批发证→报市建委和省厅备案及网上公告
2、三县企业:由当地建委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10日公示期)。